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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士惠州維權10年,舉報材料寄出260餘件全無結果

2025-01-08 阅读:

日前,本報接收到廣東省惠州市範先生爆料稱:其在2011年被惠城區人民法院個别法官以違法的審判程序,作出事實扭曲、證據缺失的一紙判決,緻使家庭分崩、事業破産、深陷牢籠的結局,這就是(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決書(下簡稱715号案)(素材1),範先生已維權申訴10年,僅在2021年全國開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行動至今就寄出舉報信、申訴狀各130餘件,但即便在清理政法隊伍害群之馬和整治政法系統的“頑瘴痼疾”的高壓态勢下,仍全無結果,本報領導拍案震怒,特派記者實地采訪調查。

記者查閱範先生提供的《民事判決書》、《庭審筆錄》、《舉報信》、《申訴狀》、《郵政單據》等材料,初步梳理發現:715号案是發生在15年前(2009年)原告左宗德與被告範先生的人民币200萬元借貸糾紛,案涉金額之巨大,但審理過程卻兒戲之極,令人震驚、發指!

當事法官簡曆(下統稱“當事法官”):

彭某某,現惠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民二庭原庭長,715号案的承辦人、審判員。

楊某某,退休前曾任惠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民一庭庭長,715号案的審判長。

邱某某,現惠城區人民法院審判員,715号案的審判員。

715号案的承辦人彭某某劣迹昭彰:

根據網絡搜索顯示,彭某某法官在網絡等公開平台遭多人實名舉報。(素材2)

715号案的判案依據和審理程序根本無法讓人信服:

範先生既憤慨又含淚向記者陳述他在惠州維權10年的艱辛曆程:更怒批惠州司法部門裏個别人員的黑暗,2011年,當事法官在送達程序和庭審程序均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在範先生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僅憑原告提交的“孤證”《借條》,就作出範先生償還原告200萬元及相應利息的缺席判決,根據《開庭筆錄》得知,更離奇的是原告對法庭詢問是“一問三不知”。自此,範先生自2014年起維權申訴至今10年,近3年寄件260餘件(素材3),毫無進展,連受理都沒有!

一、當事法官違背事實和法律,僅憑“孤證”《借條》,且在原告對法庭詢問“一問三不知”,認定巨額的借款200萬元現金已交付的事實顯然證據不足。

經查閱大量資料、問詢專業人士,在人民法院的審判實務中,審理民間借貸糾紛關于原告主張借款系現金交付的審查要點有:“(1)借款金額是否爲大額;(2)原告出借的資金來源,如銀行取款憑證、向他人籌集資金的證明等;(3)原告出借資金時的經濟狀況、工作及收入情況;(4)原、被告的關系;(5)交款時錢款的面值及包裝情況;(6)交付時間、地點及在場人員、交付時有無清點及如何清點;(7)如借款金額較大則需查明不進行轉賬支付的原因;(8)當地交易習慣或原、被告之間的交易習慣;(9)被告有無出具收條”;而在715号案的全案裏,原告從未對200萬元的巨額現金借貸過程,尤其是“支付過程”有清晰完整的陳述;再根據715号案的《開庭筆錄》,作爲有着資深審判經驗的當事法官就上述“審理要點”在庭審中雖有詢問,但原告是“一問三不知”(素材4-1),原告在庭後也無須進行相關的補充證據和補充說明,在這樣的事實和證據下,根本無法查明借貸事實,當事法官卻違反了當時适用的《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五條:“借貸事實不清,應當終止審理情形”之規定,依然缺席判決範先生償還原告200萬元及相應利息。

二、當事法官違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公告送達和開庭審理,緻使範先生被剝奪了715号案的訴訟權利,荒唐至極!極可能存在原告與當事法官“勾結”!

根據日常經驗和交易習慣,簽寫借貸類合同時會附上身份信息的,更何況是案涉200萬元的巨額借款;但是原告直至開庭審理都沒有提交,顯然不符合常理!原告故意隐瞞身份信息就是爲了達到範先生缺席715号案的庭審,無法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行使辯論、舉證、質證、上訴等訴訟權利。

緊接着離譜的是,當事法官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從未向範先生的戶籍地址、常住地址寄出訴訟材料,就直接進行了公告送達。

再接着更離譜的是,當事法官違背“程序正義”原則,“先審判後确認被告身份”。根據715号案的《開庭筆錄》得知,直至開庭審理都未确認被告的具體身份。(素材4-2)

最後,在不公的審判程序下,715号案作爲第一審判決生效,緻使範先生喪失上訴、申請再審等權利,隻能通過申訴進行維權,顯然對範先生不公,極可能與原告存在“勾結”!

三、715号案的實情是《借條》的款項未實際支付,是原告利用職權,惡意拖延項目結算,向範先生索要财物而形成,在原告和個别法官可能别有用心的操作下,以“有問題的判決掩蓋非法的目的”,或緻使國家的司法、人民的法院成爲“貪腐分子”的“幫兇”、“工具”,嚴重損害國家司法的公信力!

案涉《借條》的形成要從原告與被告合作開發房地産開始說起:

(一)原告左宗德“别有用心”的實際控制了合作開發的“項目公司”。

2003年9月17日,範先生代表惠州市國潤實業有限公司與湖南建工集團總公司惠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左宗德(原告)簽訂《房地産聯合開發合同》(素材5),共同開發“世紀名都”的房地産項目,其中約定:國潤公司出資項目土地及已建工程,占項目分成40%,建工惠州分公司出資承建,占項目分成60%;且約定在合作期間,項目公司(國潤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公賬、土地證件等經營要件交給建工惠州分公司保管(後來才知道是被左宗德控制了國潤公司)。

(二)原告看準房地産民企項目的資金壓力,利用職權惡意拖延開發項目結算長達三年,索要财物200萬元。

2006年9月,合作項目基本售罄,已具備清算條件,範先生多次請求與原告左宗德結算,原告都以種種理由予以拒絕,因爲營業執照、公章公賬、土地證件等經營要件被原告掌控,導緻項目資金被套牢,每日需要支付高額的借款利息。原告就是看準範先生的弱點,濫用權力,惡意拖延結算,以此索要财物,曆經三年折磨,最終在2009年1月19日,因範先生無法籌集200萬元,便寫下一張沒有實際交付的《借條》,原告當場收起《借條》,并簽署了《世紀名都清算協議書》,可見上述兩份文件在同一天簽訂,《借條》是爲了使原告配合項目清算而形成(素材6)。

綜上可見,案涉《借條》的錢款并沒有實際交付,借條等借貸類合同屬于實踐合同,是必需完成交付義務才予以成立、生效的,而當事法官卻在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認定案涉200萬元已交付的事實,是多麽的兒戲!案件實情如此惡劣!一張通過職權索要,并未實際交付的《借條》,經有問題的法律程序審判,繼而“合法化”,而人民法院卻放任10年,是不是被“貪腐分子”利用,變成了“幫兇”、“工具”了呢?

四、當事法官屢告不倒,範先生的10年維權申訴、近3年寄件260餘件全無結果留下的思考:或因爲“人情案、關系案”:

範先生所寄出的信件因“屬地原則”,均轉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惠城區人民法院。

範先生百思不解,爲何相關舉報和申訴有如此大的阻力,經外人提點,很大可能在于判這個案子的都是人物,承辦審判員彭某某現在是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管理辦公室主任,民二庭原庭長;審判長楊某某退休前曾是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行政審判庭庭長,也做過民一庭庭長,這個案子就是他在民一庭做庭長的時候判的。所以,這些人物在政法系統裏有很深的人情、關系。至此,範先生才明白,爲什麽市、區二級法院都不能依法依程序受理這維權十年的申訴,也才明白實名舉報當事法官三年,爲什麽都“石沉大海”,毫無進展!

市法院接件後,共約訪了範先生三次,負責信訪的工作人員多次勸導前來求助的範先生:“由于你反映的問題太強烈,每天都有相關信件轉來,現在我們壓力很大,希望你先不要告了,給時間我們啓動程序。”可這給時間啓動程序,卻拖了整整一年,等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行動過了,市委巡察工作結束了,就來告知:“這事不歸市法院管”;聽到告知的這一刻,範先生詫異至極,難道市法院就歸不歸其管轄都需要審查一年之久嗎;而市法院是區法院的上級單位,這辦理結果導緻《民事訴訟法》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形同虛設”,背後深意實在令人深思!

而區法院是市法院認爲負責管轄範先生訴求的法院,可時至今日,都沒有反饋任何關于實名舉報和申訴的情況,是連個受理的反饋都沒有!這是否存在壓案不查、查而不結?

715号案的錯誤明顯,市、區二級法院的相關部門 “不作爲”,實質使《民事訴訟法》的審判監督權名存實亡!實在讓被錯案所害的人民群衆寒心!在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這高壓态勢下的舉報和申訴都毫無進展,是具體個人還是某種勢力?更值得深思。

爲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作出“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指導思想。本報強烈呼請惠州市黨委、紀委、政法委、法院,應對當事法官的枉法裁判、玩忽職守的惡行查證核實,并對範先生長達10年的申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申訴多年的疑難案件要盡力公開聽證”之指示精神,組織公開聽證,達到準确認定案件事實的目的。

範先生寄語:不能讓害群之馬繼續損害司法公信力!更加不能出現“人情案、關系案”這種“頑瘴痼疾”!故懇求紀檢監察部門查明當事法官到底有沒有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裁判,到底存不存在勾結情形;懇求市、區二級法院啓動對715号案的審判監督程序,彰顯公平正義;本人不勝感激!

關于舉報和申訴的處理結果,本報将認真追蹤,及時報播。

來源:大灣區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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